为了加强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决定设立郧阳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为此,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评价和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高等医学院校办学规律;紧密结合学校和公共管理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指导和推进学院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1至4人,常务副主任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教学办,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系、部、室主任和熟悉教学规律、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富有改革精神、工作精力投入、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2、对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文件进行审定;
3、研究全院各类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工作,协助评审、检查、验收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成果以及各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等;
4、审定学院教学质控计划,开展授课质量评价和专题教学督导工作;开展常规和专项教学检查,对学期初、中、末期教学工作和专项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研究学院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推荐各级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奖;
6、评审推荐院、校两级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
7、听取各系(部)和重点课程教学工作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工作必须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
第八条 本章程由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