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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1-06-13 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公共管理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参照《上海市松江区建筑工程中等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设 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9至13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科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硕士或博士;

2、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学术专长;

3、具备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正派,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连续聘任;若委员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因事请假者除外),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经院长同意可停止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院学科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2、对学院科研团队组成、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制订、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

3、对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学术著作与教材编写进行论证;

4、组织院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请上报的科研奖励成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5、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大学生科研活动、学术会议等,积极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6、审议学院学科带头人资格,研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方案;

7、对学院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8、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和会议中讨论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实行迥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3、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在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有关学术评议的公文,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下发。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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