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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监考守则
2011-06-13 11:14  

一、监考员应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格执行监考的各项规定,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凡在固定场所进行的课程考核,必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三、学院负责组织考核的课程,监考员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教学办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四、 监考员必须在考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组织考生入场,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 清点人数、安排调整考生座位,提醒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2、 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3、 核实考生学生证、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

五、 考试铃声响后,开始发放试卷。确因试卷印刷不清、试卷发放错误等问题给予当众答复外,其它问题一概不予回答。开考30分钟后,停止回答考生的任何询问。

六、 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

1、 不提前发放试卷。

2、 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擅离职守。

3、 考场内不准吸烟,不阅读书报或谈笑。

4、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

5、 不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6、 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违反上述要求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论处。

七、 在规定交卷时间前5分钟应提醒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并要求考生把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安静地坐在原位上等待收卷。监考员收齐、点清试卷份数后示意学生离开考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八、 监考员如发现考生有违规或作弊迹象时,应提出口头警告。对违规或作弊事实确凿的考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填写考生作弊情况记录表,将作弊学生试卷及作弊证据一同交教学办。

九、 监考结束后,监考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连同考试卷装入试卷袋交教学办。

十、 监考员必须依时到位,并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如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职责,给违纪和作弊行为以姑息、纵容或说情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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