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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3-10-08 11:14  

为了规范我院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含义

指公管学院教职工参加非本校举办的、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短期培训、或到其他院校做学术报告、学术调研、学术观摩等活动,且经费渠道为公管学院业务费、或个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与审批

(一)各教学单位在上个学期期末向学院提交下学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填写《公共管理学院年度师资培训计划表》并上报教学办。

(二)参加学术活动,须凭会议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和提交的学术论文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签字批准(特殊情况还须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到教学办备案。

(三)若有教学任务,须提前向教学办提交调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反馈与存档

活动结束后,参加者应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有关事项,由学院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确定参加人在学院或学科范围内做相关的学术报告。会议资料须交所在单位保存,并在教学办备份。

四、其他

各单位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纳入学期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并在年底本单位工作总结中如实反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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