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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3-10-09 11:14  

一、界定

兼职教师指我校(含药护学院)编制以外的、具有一定资质,长期稳定承担我院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我校及附属医院行政兼课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行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政府管理部门人员须是科级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业理论扎实,或实践能力突出,或政策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课程。

(四)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职责

(一)遵守《公共管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忠实履行教师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二)承担教研室统一安排的理论课讲授、实验课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任务。

(三)遵守教学纪律,严格执行上海市松江区建筑工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四)参加不少于1/2的本学科教学法活动,及时向教研室反馈教学情况。

四、管理

(一)兼职教师聘请计划由各教研室初拟,经教学办审核后,由学院聘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研室负责对兼职教师进行资格与教学能力评审。

(三)教研室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教学办沟通。

(四)对完成教学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兼职教师,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讲课酬金。对发生重大违纪或教学事故的、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应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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